论检察人员司法责任制体系的构建--兼与李建勇教授商榷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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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崔永东[1,2] 杨海强[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司法学研究院,上海201620 [2]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中心,上海201620

出  处:《探索与争鸣》2016年第12期65-69,共5页Exploration and Free Views

摘  要:司法责任制改革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而司法体制改革有利于司法权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对法治中国建设具有至关重要的促进作用。检察改革有自身的特点,检察院的"放权"是让检察权相对独立,这应是检察人员司法责任制设计的考虑因素。当前检察人员司法责任制改革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在放权方面应重视检察一体与检察独立之间的平衡,又要协调司法权独立和党的领导的关系;应落实员额制改革;应实现"权责利"的统一;在追责之前应重视司法责任评鉴;检察人员司法责任制也要与当下的诉讼制度改革相适应,回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提出的各项要求。李建勇教授在"法治中国"笔谈中提出的有关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关 键 词:检察人员司法责任制 司法体制改革 体系构建 法治中国 

分 类 号:D926.3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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