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官”职务犯罪管辖归属的思考——从吴某某案改判谈起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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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慧亮[1] 姜利[1] 黄国权[1] 

机构地区:[1]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法治论坛》2011年第4期155-164,共10页Nomocracy Forum

摘  要:"村官"在我国是一个特殊群体,在传统意义上"村官"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在特定情形下又具有准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虽然有关司法解释有相应规定,但因"村官"主体身份的多样性、履职行为的复杂性,带来司法实践中犯罪主体管辖、罪名认定等方面的执法困惑和争议。由于"村官"直接面对广大农民,"村官"经济问题查处事关农村稳定和新农村建设,必须引起足够重视。

关 键 词:农村基层组织 职务犯罪 管辖 新农村建设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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