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案件审理规则——对《行政诉讼法》及其适用解释关于行政协议案件规定的理解  被引量: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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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修江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

出  处:《法律适用》2016年第12期45-51,共7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明确行政协议案件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履行行政职责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与相对人经过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行政协议行为不是一个单一的行政行为,包括签订、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一系列行政行为。行政协议纠纷包括签订行政协议纠纷、单方变更或者解除行政协议纠纷、不依法履行或者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义务纠纷、行政协议的强制执行行为纠纷、行政协议赔偿和补偿纠纷等多种类型。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必须要明确被诉行政协议行为,笼统请求撤销或者确认行政协议行为违法,诉讼请求不明确。当事人不服行政协议行为,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诉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行政协议案件的管辖和证据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确定。人民法院审查行政协议行为的合法性,应当按照合法有效约定、行政法律规范、民事法律规范的顺序选择适用法律。行政协议案件的判决应当依照行政诉讼规定的判决方式依法作出;对违约责任、定金等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责任形式,协议约定不明或者无效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依法作出判决。

关 键 词:行政协议 行政协议纠纷 行政协议行为 

分 类 号:D92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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