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106条“无处分权人”的理解与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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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沈丹丹[1,2]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 [2]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出  处:《法律适用》2016年第12期89-94,共6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物权法》第106条所称的"无处分权",应当指向对物权变动之目标实现没有相应权利或者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无处分权人",是看似有处分权而实际无处分权的人,其范围不同于《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无处分权的人"。

关 键 词:无处分权人 善意取得 《物权法》106条 登记错误 借名登记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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