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维度下消极公诉的扩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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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飞 

机构地区:[1]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出  处:《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6年第6期94-101,共8页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

摘  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既是司法理念的重大革新,又是刑事诉讼结构的巨大调整。这一结构调整不仅局限于积极公诉、庭审及审判程序,更要求对审前的消极公诉重新定位。在控审分离原则要求下,推进审判中心实质化应当扩大消极公诉的适用,而作为审判中心应有之义,审前程序中证据裁判原则的落实也使得消极公诉的扩大成为可能和必要。同时,在审判中心理念下严格规范消极公诉扩大适用,需破解两个难题:一是反思现有检警关系中,侦查机关对消极公诉的复议复核与审判中心的价值冲突;二是消极公诉权作为一种"准司法裁判权",为平衡现有审前结构的控辩失衡应扩大法律援助范围。

关 键 词:以审判为中心 消极公诉 控审分离 复议复核 法律援助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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