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承继制度体系之构建——兼谈《劳动合同法》第34条之修改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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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颖慧[1] 

机构地区:[1]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劳动》2016年第12期10-13,共4页China Labor

摘  要: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4条概括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下的劳动合同承继制度。为了缓解制度的刚性,将此项制度进行细化及完善,《劳动合同法》的修改应明确现行立法中"等"的内涵及标准以及将用人单位发生部分变动列为前提之一。同时,在劳动合同的承继过程中进一步建立配套的劳动者异议权制度,赋予劳动者自主选择之权,并在劳动合同承继制度实施中,针对用人单位借机实施不利益变更劳动条件等行为以及不当解雇行为,建立适当的预防及补救措施,以保障劳动者之合法权益。

关 键 词:劳动合同承继 企业并购 异议权 

分 类 号:F431.366[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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