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及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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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贾卫国 孙振江 

机构地区:[1]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 [2]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6年第24期56-61,共6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基  金:2014年度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律师提前介入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及对策”的阶段性成果(课题编号:SD2014C09)

摘  要:新《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对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办案理念、措施、侦查模式提出新的挑战。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应正确理解保障和强化律师会见权的意义,辩证分析辩护律师在职务犯罪侦查阶段的作用和产生的影响,积极拓展侦查思路,及时调整侦查模式,改进侦查方式,并对律师介入合理限制,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科学发展。

关 键 词:新刑事诉讼法 律师会见权 职务犯罪 应对策略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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