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是否应当被侦查机关继续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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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姜宝成 

机构地区:[1]安阳县检察院

出  处:《公民与法(检察版)》2016年第10期59-59,共1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基本案情:2010年5月1日,石某从他人手中购得一辆桑塔纳3000型轿车,该车系被盗车辆,经鉴定车辆价值6万元。王某得知石某购买赃车一事后,将该车扣押,并以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为由,要求石某拿出16万元作为“封口费”。石某不堪压力遂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交代自己购买赃车的事实。随后,公安机关于2010年6月50日.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王某立案侦查,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石某立案侦查。20I1年1月26日,王某被法院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但由于王某拒不供述扣押的赃车藏匿之处.导致石某一案缺乏关键性证据,案件一直处于侦查阶段,直至2015年4月17日警方查获涉案赃车。

关 键 词:立案侦查 侦查机关 桑塔纳3000 2010年 敲诈勒索罪 应当 公安机关 隐瞒犯罪所得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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