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企业的“社会企业”定位及其实现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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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波[1,2]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2]西安财经学院,西安710061

出  处:《理论探索》2017年第1期123-128,共6页Theoretical Exploration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社会企业的法律构造与功能本土化研究"(15BFX168);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9批面上资助项目(2016M592630);重庆市博士后特别资助项目(Xm2016047);"西安财经学院青年英才发展支持计划"支持项目;负责人王波

摘  要:福利企业及其残疾职工数量锐减,逃税事件频发,核心原因是福利企业的定位不准。由于福利企业具有与社会企业相同的发展背景,具有社会企业的"双底线"特征等,故应定位为社会企业。实现福利企业的社会企业定位,要从伦理、制度和监管三方面努力:在伦理激励方面,福利企业应以标识为其外壳,以社会企业家精神为其硬核;在制度回归方面,要通过适度增加财税优惠、设立福利企业联盟、"众筹"融资制度等保障其经济性底线,通过建立资产锁定与红利上限制度、加强外部监管等保障其公益性底线;在监管优化方面,应从监管机构、监管内容与监管过程三个层面加强监管,以确保其社会企业定位的实现。

关 键 词:福利企业 社会企业 社会企业家精神 福利企业联盟 红利上限制度 

分 类 号:F279.21[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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