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法书写格式探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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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会斌[1]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文学院,长春130012

出  处:《档案》2016年第12期6-11,共6页ARCHIVES

摘  要:商鞅变法之后,秦国法律体系迅速发展。律、令、式等作为秦法的三种主要形式,随着官僚体系变革的不断深入,以及实现各自功能的需要,形成了彼此差异巨大的书写格式,可分别被概括为"正文+律名"的条文式、"‘抬头’+正文+律名(因所处转化阶段不同或有或无)"或"条文式"的行政命令式、"条文式+多种文书形式"的复合式。另根据律法文书书写格式的固定性和时代性特征,可知《龙岗秦简》中的律文缺乏律名的真正原因可能在于其抄写者身份和具体用途比较特殊,而非残断过甚;其出土墓葬的年代下限也应为秦始皇三十七年而非整理者所推断的汉高祖三年。

关 键 词:    书写格式 

分 类 号:D92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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