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信息共享的法律规制--兼评《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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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沈瞿和[1] 

机构地区:[1]中共福建省委党校,福建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福州市350001

出  处:《新视野》2017年第1期55-60,共6页Expanding Horizon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我国社会公平正义现状测评与改善对策研究”(12&ZD060)

摘  要:政府信息共享是政府的职责,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前提,是公共治理、公共服务的信息基础。目前,制约政府信息共享的因素主要在主体建设、内容及体制机制上。应当通过法律形式严格区分须共享信息与不能共享信息、基础信息和衍生信息,建立以单一身份为标识和基准的政务数据库共享体系,确立政府信息共享的主体、权利义务及责任统一的信息共享法律是法治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 键 词:信息共享 法律规制 政府信息公开 数据开放 

分 类 号:D630[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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