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管辖权异议裁定启动再审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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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戴景彬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上海长宁200042

出  处:《河南牧业经济学院学报》2016年第5期48-51,共4页Journal of Henan University of Animal Husbandry and Economy

摘  要:在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管辖错误不再成为启动再审的事由。然而,在实务中,当事人通过管辖权异议申请再审,最终被法院提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了管辖权异议上诉制度,已经为管辖权异议提供了程序上的救济。如果还允许因管辖权异议启动再审,将会导致程序上的冗余,有限的司法资源将会被浪费,不符合"诉讼效率"的价值追求。管辖权异议裁定不应成为再审事由。

关 键 词:再审事由 管辖错误 管辖权异议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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