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犯罪低龄化的新途径--恶意补足年龄原则的引入  被引量: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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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雷[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出  处:《南方论刊》2017年第1期48-50,共3页

摘  要: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采用生理年龄为唯一标准,而未兼顾犯罪人的实际心理年龄,失于绝对,造成了我国法律难以应对十四周岁以下、心智早熟的低龄犯罪人。在未成年犯罪日益低龄化、暴力化的当下,这一制度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的现实需要,应当继续改革。域外"恶意补足年龄原则"兼采生理年龄和心理年龄作为衡量刑事责任能力的标准,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有其合理性,将其引入,或可弥补我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不足,提高新时期我国应对犯罪低龄化现象的能力。

关 键 词:犯罪低龄化 未成年人 刑事责任年龄 刑罚 恶意补足年龄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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