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农村法制建设中的非正式制度因素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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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杜军林[1] 

机构地区:[1]河西学院政法学院,甘肃张掖734000

出  处:《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6期127-130,共4页Journal of Northwest Minz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  金:201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规划项目"西北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功能的调适及现代性价值取向研究"(项目编号:14BFX009);2011年度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基金项目"西北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非正式制度实施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研究"(项目编号:11YJA710005);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留金发[2012]5030号)

摘  要:西北少数民族地区非正式制度对农村法制建设的作用是双重的,在农村法治建设过程中,发挥正式制度的不足和高成本带来的风险,非正式制度同样可降低法治建设的成本。降低成本,增加收益。其消极影响指非正式制度对社会的功能是负向的,无法做出有利于社会稳定、发展与和谐的局面。民间法更被看重,从而规避、阻碍和替代国家法的实施,甚至覆盖国家法的运作,这样就不可能实现法治。发展好西北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非正式制度实施与经济社会与法制建设的协调发展关系良性互动、协调发展将有助于我国西北地区的稳定发展与和谐社会的建设。

关 键 词:西北民族聚居地区 非正式制度 农村法制建设 

分 类 号:D920.0[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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