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年满60岁,也应承担赡养八旬老母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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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廖春梅[1] 

机构地区:[1]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出  处:《晚霞》2017年第3期32-32,共1页

摘  要:郭某现年80岁,因为近年来身体不好,需要医治,可早年的积蓄已被全部花光。无奈之下,郭某只好要求儿子承担一定的生活、医疗费用。可郭某儿子以其年满60周岁、已经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劳动报酬为由拒绝支付。实际上,郭某儿子虽然没有了劳动报酬,但其有养老金、房租收入、投资利润分红等资金来源,除维持日常生计外,仍有很大一部分的节余,只不过是想多存些钱给他自己养老而已。

关 键 词:年满 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投资利润 外祖父母 孙子女 父母子女关系 抚养教育 赡养人 

分 类 号:F249.24[经济管理—劳动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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