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以审限内结案率指标代替当前结案率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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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成会 

机构地区:[1]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民主与法制》2017年第3期33-33,共1页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摘  要:司法公正、司法效率是司法审判的两大主题,关注结案率、考核结案率并没有错。关键是确定科学、合理的结案率指标。我国三大诉讼法规定了审限制度,要求案件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审结,就是对司法效率的要求。提高办案效率,必须依法保障而不能忽视当事人的答辩时间等诉讼权利,不能为追求结案率而违背法律规定。在追求结案率的情况下,对年终受理的案件可能因结案率的要求而使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无法保障,在追求结案率与保障当事人诉权之间就会产生冲突,就会出现顾此失彼现象。必须对目前实行结案率指标作出调整,将结案率代之以审限内结案率,既符合审判工作规律,也符合法律规定,是当前的较好选择。

关 键 词:审限制度 结案率 当事人诉权 应当 诉讼权利 依法保障 司法效率 法律规定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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