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试行)》有关条款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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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1]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出  处:《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16年第34期61-61,共1页Gazett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Shandong Province

摘  要:按照有关规定,废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中第二十八条第四款“随房屋一并转让的地下室(储藏室)、阁楼、停车位、车库,凡转让的房屋为普通标准住宅的,地下室(储藏室)、阁楼、停车位、车库按照普通标准住宅进行清算;凡转让的房屋为其它类型房地产的,地下室(储藏室)、阁楼、停车位、车库按照其它类型房地产进行清算。单独转让的地下室(储藏室)、阁楼、停车位、车库按照其它类型房地产进行清算。”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 键 词:地方税务局 土地增值税 山东省 公告 管理 普通标准住宅 储藏室 地下室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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