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的名义非法集资如何定性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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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拓 

机构地区:[1]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部

出  处:《人民检察》2017年第2期58-60,共3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案情简介 A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得知B公司因开发房地产项目有融资需求,遂与B公司签订《财务顾问协议》。双方约定,由A公司募集设立投资基金,B公司向A公司支付融资额10%的中介费用,以及支付给投资人投资额13%至16%左右的投资收益。《财务顾问协议》签署以后,由B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新成立C有限合伙企业,B公司委托A公司作为C有限合伙企业唯一的基金管理人,B公司将其名下的房产、股权、债权作为C有限合伙企业的抵押担保,并以C有限合伙企业的名义与银行签订了托管协议。

关 键 词:有限合伙制 私募股权 非法集资 名义 有限合伙企业 投资基金管理 托管协议 A公司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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