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可撤销法律行为的变更问题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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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广新[1]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出  处:《法学》2017年第2期67-79,共13页Law Science

基  金: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民法重述;民法典编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项目编号:14ZDC018)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对于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在撤销权之外再赋予当事人一方一种变更法律行为的权利,不会直接产生权力意志妨害私人自治之弊,因为法院能否介入法律行为之中,完全取决于当事人一方是否行使变更权的自主意思。域外关于法律行为的最新立法也普遍承认可撤销法律行为于个别情形下可予以变更。我国法院也不乏合理适用可变更法律行为规定的判决。总体而言,完全沿袭与全部废弃我国现行法关于可变更法律行为规定的极端做法皆不可取,部分保留可变更法律行为制度并对其加以补充完善的做法比较可行。

关 键 词:可撤销法律行为 撤销权 变更权 意思自治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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