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设工作程序中的缔约过失与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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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功[1] 杨洪芊 杨露江[1] 

机构地区:[1]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四川成都610097 [2]成都金信源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成都610037

出  处:《科技风》2017年第4期180-180,共1页

摘  要:在建设工作程序中,招标人与投标人先进行某项工作任务的招投标工作,招投标工作完成后,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确定合同权利与义务关系;在签订完成书面合同时,合同当事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即为生效。建设工作程序中的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两者概念很容易混淆,且在某些情况下容易产生歧义。根据建设工作程序,首先介绍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其次介绍违约责任的概念,然后分析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最后得出相关结论。

关 键 词:合同管理 缔约过失责任 违约责任 区别 

分 类 号:TU723.2[建筑科学—建筑技术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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