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逻辑及其制度构建  被引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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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邓刚宏[1] 

机构地区:[1]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上海200237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3期132-141,共10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  要: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制度具有内在结构矛盾,应当建立以原告诉讼请求为起点,以主观权利救济与客观法秩序维护为路径,以诉讼类型为分析框架的举证责任分配体系。在主观公权利救济路径下,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客观法秩序维护路径下,应遵循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撤销之诉中,针对单方行政行为的案件,由被告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在双方行政行为案件中,除被告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变更行政行为的内容,需要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外,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给付之诉中,相对人起诉的是行政不作为,应在客观法秩序维护路径下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确认之诉中,诉讼标的是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诉讼标的是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针对行政法律行为实行"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则,针对行政事实行为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赔偿之诉中,应当由主张获得赔偿的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关 键 词:行政诉讼 证据规则 举证责任 主观权利救济 客观法秩序维护 

分 类 号:D91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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