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法言词证据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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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旭[1] 

机构地区:[1]南京政治学院

出  处:《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7年第1期127-134,共8页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中国的实施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11JJD820016)阶段性成果

摘  要: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确立了以"痛苦规则"为基础的非法言词证据界定方式。"痛苦规则"在实施过程中引发众多争议,并不利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以供述的非自愿性作为判断标准。实现从"痛苦规则"向"自白任意规则"的转变,能够更加发挥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的功能。同时,为了保障该规则的贯彻落实,还必须建立和完善沉默权制度、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律师讯问在场制度以及对逮捕程序的司法控制。

关 键 词:非法 言词证据 痛苦规则 自白任意规则 

分 类 号:DF71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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