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店铺的私自转让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诉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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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单珏 潘静波[1] 

机构地区:[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企业与法》2017年第1期51-55,共5页

摘  要:【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原审被告:姚某

关 键 词: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 公司 网络 淘宝 法律效力 转让行为 有限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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