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认定--王某甲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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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沈黎[1] 陈兵[1] 

机构地区:[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企业与法》2017年第1期56-58,共3页

摘  要:【案情简介】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2015年4月至5月,被告人王某乙为拓展上海某体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销售业务,向被告人王某甲(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提议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通过网络购买公民信息用于拨打电话为公司招揽生源,王某甲予以批准认可。王某乙遂通过QQ与他人联络,购买公民信息,

关 键 词:个人信息 非法获取 公民 日常管理工作 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公诉机关 案情简介 

分 类 号:F713.51[经济管理—市场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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