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抗诉监督的诉讼结构——以新民事诉讼法为背景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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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小海[1] 

机构地区:[1]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出  处:《浙江学刊》2017年第2期208-215,共8页Zhejiang Academic Journal

摘  要:民事抗诉监督的诉讼结构问题涉及到对民事抗诉制度的合理性评价,值得深入研究。"四边形结构论"、"三棱锥结构论"和"棱形结构论"等现有理论,都存在类似的思维定势上的基本不足。民事审判检察监督其实属于概括性意涵,通过民事抗诉制度得到整体表达与功能实现,民事抗诉监督结构分析应当直接面向民事抗诉制度之整体,无需预设所谓检法之间的"监督线"。新民事诉讼法框架下,民事抗诉制度之整体属于五阶构造。前四阶属于检察阶段,其为申请抗诉一方当事人和被申请一方当事人平等对立、检察机关居中审查的等腰三角形关系结构。第五阶属于审判阶段,其为当事人两造对席、法院居中审判的等腰三角形关系结构,检察机关在审判阶段的程序角色是形式性的而非实质性的。总之,民事抗诉监督的诉讼结构为"双等腰三角形"结构。这一结构符合诉讼结构的原型,同样具备公正性的标准。

关 键 词:民事抗诉 法律监督 制度构造 诉讼结构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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