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民事执行申请的效力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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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文璞 邹海山 

机构地区:[1]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2]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17年第5期15-23,共9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新《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了撤销民事执行申请的适用条件,因撤销而终结执行的债权人可在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但该规定过于笼统,具体操作上有欠规范,为探知规范未尽之内涵,利于制度的适用和完善,笔者深入探讨了撤销执行申请的法律效力:撤销可致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时效中断,依债权人之再次申请,执行程序可以再启,但与"申请恢复执行"严格区分,且该种再启不受2年时效约束。因撤销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有权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机构对终结行为及债务人、执行标的物之强制措施应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撤销。再启程序时,执行机构可根据权利障碍和权利消灭抗辩事由的三种不同情形,做出不予执行、继续执行或终结执行的结论。

关 键 词:撤销 终结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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