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应是相对义务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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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栾居沪 

机构地区:[1]山东省聊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出  处:《中国劳动》2017年第1期78-79,共2页China Labor

摘  要:案情简介 申请人丁某与被申请人某证券公司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分别是2008年9月19日至2011年9月18日、2011年9月19日至2014年9月18日。

关 键 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义务 2008年 案情简介 证券公司 被申请人 

分 类 号:D922.5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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