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权益的合理保护  被引量: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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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一涛[1] 徐绪卿[2] 宋斌[3] 邱昆树[1] 

机构地区:[1]浙江树人大学中国民办高等教育研究院,浙江杭州310015 [2]浙江树人大学,浙江杭州310015 [3]浙江树人大学校办,浙江杭州310015

出  处:《中国教育学刊》2017年第3期9-13,共5页Journal of The Chinese Society of Education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学一般课题“民办高校举办者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研究”(项目编号:BFA130036)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可以选择成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相当数量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对选择走非营利性发展道路心存顾虑,原因在于新法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的权力监督和制约力度较大,而对其合法权益保护不足。促进民办学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需要保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合理权益。保护举办者的财产权要求省级政府明确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进行补偿或奖励的数额,并对学校"终止办学"作出有利于举办者财产权益保护的细化界定。保护举办者的管理权要求维护董事会在民办学校人事、财务等重大事务中的决策地位和举办者在董事会中的话语权和决策权。保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要求赋予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学自主权、招生自主权和收费自主权。

关 键 词: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举办者 分类管理 权益保护 

分 类 号:G522.72[文化科学—教育学] D922.16[文化科学—教育技术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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