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可否因房屋与合同部分附图不符而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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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成 张剑 

机构地区:[1]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出  处:《上海房地》2017年第3期57-57,共1页Shanghai Real Estate

摘  要:案情简介: 2013年7月5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购房合同,约定买受人(购房人)向房产开发商(被告)购买房屋。该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经规划设计单位同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变更,导致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未按期作出答复的,视为同意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关 键 词:合同解除 买受人 房产开发商 设计变更 空间尺寸 预售合同 强制性规定 买卖合同 规划设计单位 单方解除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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