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隐秘与获得整体:法律人类学的认识论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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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启梁[1] 

机构地区:[1]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650504

出  处:《江苏社会科学》2017年第2期158-166,共9页Jiangsu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基层执法的困境与对策研究"(批准号:13BFX034)阶段性成果

摘  要:法律人类学是一种观察视角和研究方法,是反思和创新法律理论的社会科学进路之一。此种进路主张在法律与社会之间建立起关于秩序融贯性的思考,其贡献主要是提供出一种关于法律和法治的认识论。法律具有"双重建构性",即法律是建构的结果,同时又是一种建构性的工具。法律人类学强调深入观察法律实践,高度警惕法律的建构性可能产生的暗面,在法律实践-法律教义-法律理论-社会实际几者之间获得一种整体性观察和反思性理解,发展出合适的、能够理解中国自身的法律理论,在智识上促进法律理论与法律实践、法律教义与社会实际之间的融贯。

关 键 词:双重建构性 法律实践 整体性 认识论 融贯 

分 类 号:D90-05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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