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无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性食品构成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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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魏文博 

机构地区:[1]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17年第4期47-48,共2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2011年始,马某在北京市某牛羊肉市场从事冷鲜肉经营活动。2016年4月9日,马某从中间商吴某处购进20公斤羊肝对外销售,进货时未索要检验检疫票据,未建立进货和销售记录。4月11日,北京市某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市场进行监督抽查。经抽检,马某购进的该批次羊肝中含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为195ug/kg,依据农业部《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的规定,克伦特罗为不得检出,执法人员遂判定该批次在售羊肝不合格。2016年7月12日,马某因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刑事拘留,8月18日被批准逮捕,10月17日被移送审查起诉。

关 键 词:动物性食品 对外销售 检验检疫 合格证明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牛羊肉市场 “瘦肉精” 经营活动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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