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少不符合证据条件不捕案件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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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薛万庆 李应敏 

机构地区:[1]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不详

出  处:《人民检察》2017年第5期76-76,共1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对逮捕措施进行了全面修改和完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适用逮捕措施必不可少的要件。司法实践中,在检察机关受理的提请批准逮捕案件总体数量逐年递增的情况下,因不符合证据条件不捕的案件也逐年增多。对此,检察机关采取积极措施预防不符合证据条件案件进入检察环节,既是侦查监督职能的要求,也是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的需要。为此,笔者认为,从侦查监督工作的角度出发,有三个路径可资选择。

关 键 词:逮捕案件 证据证明 路径 侦查监督工作 刑事诉讼法 检察机关 犯罪事实 司法实践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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