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前科与死刑的限制适用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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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彭新林[1] 

机构地区:[1]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出  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2期117-129,共13页Ecupl Journal

基  金:2013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中国特色前科消灭制度构建研究"(项目号13SFB301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前科对量刑(死刑适用)的影响,无论是趋重调节还是趋轻调节,既要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也要考虑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谴责性理论""危害性理论"和"同情克减理论"共同为前科影响量刑(死刑适用)提供完整诠释框架。前科在域外死刑裁量实践中发挥着独特且重要的作用,我国实践中的惯性思维是将前科作为强化死刑适用的依据,而其限制、弱化死刑适用的积极功效却未被发掘。"无前科"属于前科情节的范畴,应高度重视其限制死刑适用的价值。在有前科的情况下,需综合衡量当下犯罪以及前科的实际情况,进行双重规范判断,根据是同种前科还是异种前科、故意前科还是过失前科、重罪前科还轻罪前科、前科是否经过一定期限、前科是否消灭等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关 键 词:前科 酌定量刑情节 死刑限制适用 死刑裁量 

分 类 号:D924.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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