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争议行为的法治化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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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章惠琴[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发展学院,上海200042

出  处:《甘肃社会科学》2017年第2期167-172,共6页Gansu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集体劳动争议处理和应对的法律机制研究"(14AZD048);华东政法大学优秀博士论文培育项目(2016-1-001)阶段性成果;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海外调研项目资助

摘  要:近年来,我国劳动领域群体事件的高发引起了关于劳动者争议行为正当性的激烈争论。工会以外,争议权可否由劳动者行使各国确有不同实践。制度的生成与一国独特的法律传统密不可分,从制度整体的宏观视野分析,无论德国的团体协商主义还是美国的争议解决有效论,不同的制度在各自法律体系内均有着自身的合理性。但是,基于我国的历史经验与法律传统,法律更宜采争议权狭义说,禁止劳动者自发之争议行为,禁止权利事项之争议行为,同时完善劳动者抗辩权集体行使的法律规定。如此,方可将争议行为之潜在的社会破坏性降至最低,同时通过将权利上之争议导入司法程序,防止其对司法秩序的破坏,兼顾劳动者权益与法秩序,以达社会经济、社会秩序之和谐。

关 键 词:权利争议 利益争议 争议权 抗辩权 罢工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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