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若干争议问题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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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吕明利[1] 

机构地区:[1]华中师范大学,湖北武汉430079

出  处:《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7年第2期99-103,共5页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

摘  要: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一直是刑法理论与实务界争议的焦点,通说赞同过失说,而司法实践在处理相关案件偏向故意说,故意说有助于解决犯罪既遂形态问题、共同犯罪问题并具有实用性、可操作性,过失说的观点值得商榷。污染环境罪的既遂形态采用情节犯的观点更为适宜,具有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两个方面的根据。在污染环境罪共同犯罪问题上,应当承认共同犯罪的成立,并严格限定其处罚范围。

关 键 词:污染环境罪 主观方面 既遂形态 共同犯罪 

分 类 号:D924.1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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