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制与清代法律适用的基本模式——从“服制如何定罪”切入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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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杜军强[1] 

机构地区:[1]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17年第4期113-123,共11页Law Science

基  金:西安交通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法律方法视角下的清代判决说理研究>(SK2016028);陕西省社科基金<清代司法判决的法律论证分析>(2014F06)资助

摘  要:服制研究素来重视其在法制变迁中的表现和所代表的精神价值,对于服制的规范地位及其在此意义上的适用缺乏重视。以清代的法典与司法实践进行分析可知,服制作为法典的组成部分系具有权威性、明确性又与一般定罪量刑的律例结构不同的法律规范,则服制规范必然要求适用于案件之中。而在司法中服制的适用方式为:或直接适用于案件;或在缺乏服制规范时依据服制既有规范体系并结合服制的基本精神原则进行法律续造。由此,服制参与的清代法律适用模式应当是首先区别有无适用服制的基础。若服制获得适用,则进一步适用相关定罪量刑的律例条文。而在缺乏应对案件的服制规范时,则先通过法律方法确定新的服制规范,进而适用相应律例条文定罪量刑。

关 键 词:服制 法律规范 法律续造 法律适用 

分 类 号:D92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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