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管制视角下的国有企业分类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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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潘胜文[1] 蔡超[1] 

机构地区:[1]华中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出  处:《湖北社会科学》2017年第4期64-70,共7页Hube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基于政府管制视角的垄断行业性质及分类改革探索"(14AJL005)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政府管制具有普遍性和合理性,一般分为经济型管制、社会性管制和反垄断管制。我国的国有企业按主营业务的垄断属性划分,可划分为垄断性国企和竞争性国企。在垄断性国企中,按经济社会功能属性划分,大致可分为特种经营类、公共服务类、战略发展类、政策配套类、社会引导类。而竞争性国企则可以归于一般盈利类。垄断性国企本质上属行政垄断,而行政垄断属于经济性管制的范畴。坚持分类改革思路,改善政府管制方式,理清政企关系、权责关系和分配关系,实现激励相容,应是改革的大方向。

关 键 词:政府管制 国有企业 垄断 分类改革 

分 类 号:F276.1[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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