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一概吸收拘役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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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长均[1] 

机构地区:[1]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17年第7期75-75,共1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为解决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异种有期自由刑并罚问题,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在刑法第六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这意味着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采取有期徒刑吸收拘役的原则,仅执行有期徒刑,拘役不再执行。笔者认为,有期徒刑和拘役并罚时,一概采取吸收原则值得商榷。

关 键 词:有期徒刑 吸收原则 拘役 刑法修正案 司法实践 自由刑 判处 数罪 

分 类 号:D924.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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