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自然人主体如何界定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盛振宇[1] 

机构地区:[1]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17年第8期76-76,共1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是“用人者”,包括自然人和用人单位。区别于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司法实践中,由于公司、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等经济组织形式的多元性和实际运营的复杂性,如何准确界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自然人主体,需要进一步探析。

关 键 词:自然人主体 劳动报酬 界定 经济组织形式 用人单位 合伙企业 事业单位 司法实践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