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调研报告——以海南二中院西部辖区七市县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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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欢 张德雄 

机构地区:[1]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特区法坛》2017年第2期50-53,共4页Judicial Forum of Hainan Higher people's court

摘  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一项具有我国特色、凝结了本土智慧的行政诉讼制度。2015年5月1日实施的新〈〈li-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以上两条规定不仅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设定成为一种义务,更进一步的对负有出庭义务的行政机关负责人的主体进行了界定,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制度。但是在现实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比率依然较低。本文在对海南二中院辖区七市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运行现状调研的基础上,对该制度的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并以此提出制度完善建议。

关 键 词: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机关 出庭义务 负责人 应诉 辖区 海南 调研 

分 类 号:D92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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