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当后当物处置的受偿顺序判定  被引量:1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乔小勇 王坤 

机构地区:[1]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7年第8期73-76,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典当借款法律关系中,以房屋抵押获取当金的,绝当后,典当行应先对当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方由当户承担清偿责任。担保人、保证人对典当行处置当物之后未受清偿的部分承担相应责任。

关 键 词:受偿顺序 清偿责任 典当行 法律关系 房屋抵押 优先受偿 担保人 保证人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3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