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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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年第2期F0002-F0002,F0003,共2页Journal of Shanxi Politics and Law Institute for Administrators

摘  要:(2016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对符合减刑条件的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应当比照本规定第六条从严掌握,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年以上。

关 键 词:最高人民法院 减刑条件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法律 应用 案件 假释 金融诈骗犯罪 

分 类 号:D922.18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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