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宪法上的审判独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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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韩大元[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  处:《公民与法治》2017年第8期37-38,共2页

摘  要:1954年宪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在新中国司法制度发展史上,这是第一次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规定了人民法院的审判独立原则,为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提供了明确的宪法基础。根据宪法制定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也将审判独立确定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

关 键 词:审判独立原则 1954年宪法 人民法院组织法 法院独立 司法制度 法的形式 宪法基础 独立行使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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