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职业资格培训劳动关系协调员(三级)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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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1]上海市企业管理进修学院 [2]上海卓越管理中心

出  处:《上海企业》2017年第4期82-82,共1页Shanghai Enterprise

摘  要:劳动关系协调员是从事和监督劳动保障法的实施、劳动合同管理、参与集体协商、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协周劳动关系的专业工作人员。为使更多的从业人员了解和掌握有关政策,构建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上海市企业联合会/上海市企业家协会下属上海市企业管理进修学院,携手上海卓越管理中心联合举办劳动关系协调员(三级)国家职业资格培训。一、鉴定申报条件从事本职业工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六年以上:

关 键 词:劳动关系 协调员 劳动合同管理 监督劳动 事本 招生简章 企业家协会 职业工作 专业工作人员 劳动争议 

分 类 号:F249.26[经济管理—劳动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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