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严银
机构地区:[1]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7年第10期103-108,共6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目前世界各国关于查封优先权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强制执行平等清偿原则与商人破产主义相结合的立法组合;二是以英国、美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强制执行优先清偿原则与一般破产主义相结合的立法组合。为帮助债权人实现权益,在债务人不动产上创设实体性查封优先权,并进行登记公示,是世界法治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目前我国相关立法比较滞后,甚至存在结构性缺陷。我国查封优先权是有条件、程序性的优先权,不能对抗参与分配,更不能对抗破产程序;破产主体只限于企业法人,与商人破产主义相去甚远,更谈不上一般破产主义。本文通过对我国查封优先权的司法实践和理论基础进行分析,在总结英美法德四国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就如何完善我国的查封优先权制度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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