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姜保忠[1]
机构地区:[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出 处:《当代法学》2017年第3期111-118,共8页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审判环节刑事错案实证分析与防控机制研究"(13BFX074);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河南省直管县行政管理体制和司法管辖体制改革的制约因素与化解对策研究"(15A630009)的阶段性成果;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人才支持计划(人文社科类)支持
摘 要: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具有上诉利益是提出上诉的实质要件,"无利益,不上诉"是判断上诉合法与否的标准,对不合法的上诉,法院裁定予以驳回。社会伦理规范、诉讼经济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共同构成了刑事上诉利益的理论基础。我国《刑事诉讼法》缺乏上诉实质要件和上诉利益审查制度的规定,相关研究几近空白,实践中不加任何限制的上诉在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的同时,导致二审庭审时出现"控辩错位"的异常现象。为消除以上弊端,应当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关制度的经验,增加上诉实质要件的规定,明确上诉合法性的判断标准,从而推动刑事上诉利益审查制度的中国式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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