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刘峰[1,2]
机构地区:[1]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2]湖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长沙410003
出 处:《江淮论坛》2017年第3期61-67,共7页Jiang-huai Tribune
基 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新型城镇化背景下湖南省耕地保护机制创新研究"(2015-28);湖南省社科规划办课题"推进‘美丽湖南’建设机制创新研究"(15YBA254)
摘 要:耕地为农业发展之基,农业为农民生存之本。现阶段,我国耕地保护的威胁来自农地非农化,其中最主要的是土地征收。我国耕地征收补偿制度大体上较为完备,但仍存在一定的缺陷:补偿主体缺位而致使村委会借机侵害农民集体产权,补偿标准受到扬公抑私思想的影响而未允许失地农民享有土地增值的收益,补偿程序粗疏而未能发挥程序对实体权利保障的功能,补偿方式单一而未能为农民的长远发展提供机遇。因而在耕地征收补偿制度的重构过程中,明晰补偿主体是治本之策,"市场价格补偿+税收调节"是关键举措,发挥程序的利益整合功能是辅助措施,综合运用多种补偿方式是长久之计。提高征收补偿的标准是保护资源的一种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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