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应签而拒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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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学文 

机构地区:[1]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中国劳动》2017年第5期78-80,共3页China Labor

摘  要:案情简介 2009年9月4日,某公司与姚某签订《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2012年8月27日,某公司再次与姚某签订《劳动合同书》,期限为2012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2015年8月18日,某公司当面向姚某发出《〈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告知姚某劳动合同期满后,将不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关 键 词:劳动合同 经济赔偿 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 日至 年休假 劳动仲裁 工资差额 法定退休年龄 用工行为 

分 类 号:D922.5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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