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程序选择权基本内涵的法理探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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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振华[1] 

机构地区:[1]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广东珠海519088

出  处:《法制与经济》2017年第5期155-157,共3页

摘  要:文章认为民事程序选择权由程序和权利两个核心要素构成,其所指向的程序不是一般的社会性程序,而是受法律调整以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私权纷争为目的法律程序。民事程序选择权的内涵具有统一性,不存在所谓广义和狭义之分,其实质是民事纠纷发生之后,冲突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思独立自主地选择纠纷解决程序机制,以及在民事程序进行过程中独立自主地选择有关分支程序及程序事项的权利。

关 键 词:程序 法律程序 权利 程序选择权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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