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为与结果的关系——兼评“积极刑法立法观”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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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瑞杰[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司法与人权研究中心

出  处:《社会科学动态》2017年第5期56-65,共10页

摘  要:行为与结果密不可分。无结果的行为是不存在的;无行为的结果是难以想象的。行为的性质取决于其造成了什么样的结果。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根本争论是"行为发生了侵害法益的结果"中"侵害法益的结果"的范围大小。只要坚持"犯罪是行为"(行为本身具备主客观要素),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与有责性是对于行为性质的判断(判断标准),就应当认为判断对象永远都是由主客观要素所组成的行为本身。与此相关,晚近中国有力的行为无价值论,一方面"全力批判"主观主义,一方面提倡积极刑事立法观,这值得警惕。

关 键 词:行为 结果 状态 行为无价值 结果无价值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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